惡意拖延訴訟時效

惡意拖延訴訟時效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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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造成訴訟時效失效該怎麼辦

  尋找時效中斷的證據,重新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爲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帳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爲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