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認定是怎樣的啊?
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中的工作人員要認定爲國家工作人員除了要受特定主體的委派外,還必須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中從事公務。筆者認爲應當從以下幾點來正確理解和把握刑法意義上的公務:   第一,從權力來源看,從事公務是掌握國家權力和意志的體現,也是公務與其他一般事務的本質區別。國家權力必須要有相當的機構和人來享有、行使才能保證制度、政策的執行,進而維護社會秩序,這些機構和人所享有的權責皆來自於國家權力。   第二,從立法宗旨上,正確認識“公務”所對應的法益,明確刑法保護的範圍及意義。刑法之所以將國家工作人員與一般自然人,同樣是利用職務之便侵犯單位財產的犯罪區分對待,規定了不同的罪名與刑罰,主要在於兩者在實施犯罪行爲時,所侵犯的法益不同。雖然都侵犯了財產權,但國家工作人員除了侵犯財產權外,還侵犯公務人員和公務行爲的廉潔性。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廉潔性要求,就是違反了“公務”的正確執行,刑法將公務的廉潔性納入保護範圍,實現了對權力的制約。   第三,從範圍、內容來看,從事公務主要是代表國家權力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包括對人、財、物、事的公共管理。   第四,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公務”與普通勞務。公務主要體現在代表國家進行管理,所從事的工作不涉及國家權力也不能認定是在從事公務。此外,對於那些臨時看管、保管公共財物,如生產工人要使用原材料汽車司機要運輸公共財物等,他們也要在工作中經手、保管公共財物,能否認定是在從事公務呢?筆者認爲,這種因從事勞務而需要臨時經手、保管公共財物的行爲不能認定爲從事公務活動。因爲這種臨時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其勞務活動的一個客觀條件和需要,其沒有對財物的管理和處理、處置及監督等權力,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公務管理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