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誰來承,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誰來承,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誰來承,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能力鑑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不需要由個人承擔。職工在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