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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無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什麼?
2017無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類型:   廣義上說,經濟補償金有合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與非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之分。非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指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文僅在合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這一語境下,將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做一個系統的詳細的總結與分析。   1、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期滿前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當注意的是,此種經濟補償金適用前提必須是由用人單位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則不能獲得此項經濟補償金。實踐中,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意向書;反之,用人單位應當要求勞動者遞交辭呈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意向書,以防發生糾紛後的舉證不利情形。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導致勞動者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今。因此,此種補償金也可稱作勞動者依法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行使單方預告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適用經濟補償金。原勞動法對此未作規定,勞動合同法在此是擴大了經濟補償金的範圍。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相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無權獲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將產生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權。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爲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所列舉的情況。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則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該種經濟補償金與勞動法規定是相一致的。   2、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1)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與勞動法有所不同的是,勞動合同法在此擴大了經濟補償金的範圍,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的,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之外,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換言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的,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一種情形則是,用人單位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續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各項勞動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導致勞動合同關係終止的。但是這裏應當注意的問題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的“約定條件”,實踐中是有歧義的。所謂約定條件,應當是指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件,這裏的條件應當包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也包括當事人約定的條款。比如,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而勞動者不同意調整的崗位。這種情況下,應當如何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爲呢?在其他條件均相同的情況下,僅僅調整工作崗位,是否構成與“約定條件”不符?如果構成,用人單位的管理權是否會受到很大規制?   (2)因法定事由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所謂法定事由,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或者不能繼續履行,因此法律規定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事由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二是用人單位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此種形式的經濟補償金,實質上是因用人單位單方面出現的情勢,而導致其主體資格不再延續所產生的。這一點也勞動法所沒有規定的。因此,我們也可將此種經濟補償金稱作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滅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蹤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不產生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