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佔罪異同

著作權侵佔罪異同
侵佔罪和詐騙罪的異同

一、侵佔罪和詐騙罪的相同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的規定,侵佔罪是指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或者將合法持有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詐騙罪與侵佔罪都是侵犯財產罪的罪種,認定起來有一定難度,尤其是當行爲人佔有財物時,使用欺詐手段騙取財。侵佔罪和詐騙罪的相同點在於都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都非法佔有了他人的財物。

二、侵佔罪和詐騙罪的區別

(一)犯罪客體不同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可以是簡單客體,也可以是複雜客體。而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侵佔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將自己已經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或者將合法持有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拒不交出的行爲。

詐騙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行爲。行爲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誘騙被害人,使其將財物交付給行爲人“代爲保管”,進而非法佔爲己有的,應認定爲詐騙罪。

1、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欺詐行爲的內容是,行爲人實施欺詐行爲,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爲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爲。如果欺詐內容並不是誘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爲。欺詐行爲的手段、方法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既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不作爲的欺詐是指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爲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爲。根據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2、欺詐行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爲的成立。在欺詐行爲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爲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比如,甲詐騙乙3000元,但被乙識破騙局,乙看甲可憐才給甲錢,依主、客觀一致的原則對乙只能成立詐騙未遂。欺詐行爲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爲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爲手段,作出虛假的陳述、提供虛假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爲,稱爲訴訟欺詐,但不成立詐騙罪。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爲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爲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爲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爲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爲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爲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被害人必須作出財產處分行爲,對於財務歸他人保管,自己保留支配權(處分權)的,對方拒不返還的,只能成立侵佔罪,不成立詐騙罪。

4、欺詐行爲誘使被害人處分財產的同時行爲人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透過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爲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行爲人基於受害人的信任、委託等原因合法佔有他人財物後,進而將該財物非法佔爲己有,在被害人請求返還時,虛構財物被盜、被搶等虛假理由,拒不返還該被害人財產的,因爲該行爲僅侵害了被害人的同一法益,事後的欺騙行爲屬於爲了確保佔有同一被害人的財產而實施的不可罰的事後行爲,故不宜認定爲詐騙罪,也不應將侵佔罪與詐騙罪實行並罰,應僅認定爲侵佔罪。

(三)詐騙罪與侵佔罪主要區別在於行爲方式、行爲對象的不同。

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代爲保管等的基於合法佔有的他人財物、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在實施侵佔行爲的時候,財物已經處於行爲人的佔有和控制之下。詐騙罪中被騙的財物雖然可能是在詐騙行爲實施以前就被行爲人所佔有,但非法獲取財物的方式卻表現爲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這與侵佔罪有顯著的不同。區分侵佔罪與詐騙罪的界限,一般並不困難,其最主要的區別是,在他人的財物向行爲人控制之下轉移的過程不同。詐騙罪是行爲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他人受矇蔽,從而“自願地”將財物交給行爲人或者行爲人指定的第三人,而侵佔罪則是所有人將財物交給行爲人完全出於其對行爲人的信任,而不是行爲人以種種手段積極地迷惑、矇蔽所有人,使其對行爲人的真實意圖產生誤解,而將財物交給行爲人。因此,在所有人不是因受行爲人欺騙而自願將財物委託給行爲人之後,即使行爲人爲了將其非法佔爲己有而編造虛假借口欺騙所有人,例如,謊稱代爲保管的財物被盜、被搶,拒不退還,仍構成侵佔罪,而不是詐騙罪。反之,行爲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以虛構事實矇蔽或誘騙所有人,使其將財物的控制權交給行爲人,則應以詐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