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致使承租人財產損失

拆遷致使承租人財產損失
城市房屋拆遷,承租人財產損失誰來賠償

城市房屋拆遷,承租人的損失是由房屋徵收部門進行補償的,包括安置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


(一)違反強制性行政法規,無效


理由是根據國務院頒佈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承租人是被拆遷人,是當然的協議主體。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也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該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必須遵守。從福建省建設廳制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範文字也可以看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該是拆遷人與承租人、被拆遷人三方。


(二)處理了應屬於承租人的權利部分,部分無效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第一款規定(拆遷非租賃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在被拆遷人自行處理了承租人的租賃關係的情況下(相當於非租賃房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此規定可看出承租人並不是必須與拆遷人處理拆遷補償安置關係的。但是,被拆遷人是否已經妥善處理了與承租人的賠償、安置事宜沒有統一的判斷標準,便容易出現被拆遷人與拆遷人簽訂協議時一併處理了屬於承租人的權利而承租人最終得不到任何補償。被拆遷人在簽訂協議時處理了屬於自身的權利是合法的,但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行使了屬於承租人的權利,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