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清理債務債權處理

公平清理債務債權處理
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的作用

在司法實踐中,破產欺詐行爲十分嚴重,不僅侵害債權人利益,損害職工利益,而且破壞了誠實信用原則與經濟秩序。爲打擊破產欺詐行爲,新破產法中設定了較舊法更爲完善的撤銷權與無效行爲制度,糾正了舊法對違法行爲定性混亂、列舉不全、時效期間過短、法律責任缺失等問題。


撤銷權是指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欺詐逃債或損害公平清償的行爲,有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新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爲,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新破產法規定了對破產無效行爲、可撤銷行爲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取消了舊法對企業人員不切實際的行政處分規定。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爲,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今年6月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六)中規定,“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