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劃法院保證金

法院扣劃法院保證金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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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的貸款保證金法院是否可以扣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貸款保證金法院是否可以扣劃這個問題主要在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爲質物。”第六十四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爲明確金錢是否可作爲質物進行質押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