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中房產拆遷

公證遺囑中房產拆遷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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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遺囑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多份遺囑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王老漢早年喪妻,生有長子王甲,女兒王乙。2006年11月,王老漢立下遺囑,將家中房產五間分給兒女。三間東屋給王甲,兩間西屋給王乙,併到當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此後的一段時間,王老漢發現長子王甲生活越來越好,女兒經濟條件一般,遂於2007年9月,趁王甲外出時,當着女兒和三位鄰居的面,立下了錄音遺囑,並說明廢除2006年11月所立的遺囑,將五間房屋全部留給女兒王乙所有。不久,王老漢病逝。事後,因遺囑發生變更,王乙與王甲爲遺產爭執不下,王乙遂訴至法院。然而,法院最終認定後立的錄音遺囑無效,遺產分配仍按2006年11月所立的遺囑處理。對此,王乙提出:“在遺囑生效前,遺囑人有權隨時變更、撤銷所立的遺囑;而我父親生前也具有遺囑能力,廢除了先立的遺囑,且意思表示真實,爲何最終設立的遺囑反而無效?”  依照我國《繼承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遺囑人立有多份遺囑,內容如果發生牴觸,應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根據該糾紛事實,王老漢所立的錄音遺囑發生在後,且該遺囑符合相關法律要求,在同等層次的遺囑之間,後立的遺囑效力高於先立遺囑的效力。但我國《繼承法》進一步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因此,在不同層次的遺囑之間,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效力。由於王老漢於2006年11月所立的遺囑屬於公證遺囑,因而仍爲有效;錄音遺囑雖屬最後所立,但歸於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