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三輪車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電動車三輪車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爲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駕駛電動三輪車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對於電動車三輪車肇事逃逸怎麼處罰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肇事逃逸處罰:1、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只要發生肇事逃逸,即可定爲全責,但如果對方有無證、醉酒、闖紅燈等違法行爲,可以認定主次責任。2、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一次扣12分,處2021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且逃逸的,除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外,還將被終生禁駕。3、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後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緻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國關注的鄭州市公安局民警張金柱交通肇事案。張在駕車行駛時因車速過快,將騎自行車的蘇東海和其兒子蘇磊撞得飛彈起來摔倒在地,同時將蘇的自行車掛在肇事車下。沿途羣衆不斷驚呼,張仍瘋狂逃跑,將蘇東海掛在車上拖行1.5公里後被武警和羣衆截獲才被迫停下。最終蘇東海重傷,蘇磊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數罪併罰執行死刑。

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本站網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