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房產使用權

公證房產使用權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爲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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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權可以公證嗎

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看當事人意願,只是說公證過後對所公證事項更有法律效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
《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 合同;
(二) 繼承;
(三) 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 財產分割;
(五) 招標投標、拍賣;
(六) 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 公司章程;
(九) 保全證據;
(十) 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