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賠償是否有身份歧視

人身傷害賠償是否有身份歧視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人身傷害賠償

人身傷害是指因產品具有缺陷而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所造成的損害,包括健康所損、致人殘疾、致人死亡。

對人身傷害的賠償,通常適用一般侵權賠償原則,要求賠償人身傷害所造成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

各國產品責任法及國際公約均有規定,賠償範圍也幾乎沒什麼分歧。

80年代以來我國法律對於人身傷害賠償範圍日趨擴大。

(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了人身傷害賠償,此後1993年<產品質量法)進一步增加了致人死亡的應當賠償撫卹費,隨後透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又增加了治療期間的護理費、殘疾生活自助具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2000年修改的<產品質量法)第44條第1款對人身傷害賠償作了完整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

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經過這一次修改,可以說我國對於人身傷害賠償是完整而且明確的,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與國際上的規定基本一致。

這個問題最終的處理辦法肯定也就是打傷人的一方拿出多數醫藥費,校方則承擔少數醫藥費。並且情形嚴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情況下我們應當追究打傷人和校方的法律責任,並且可以申請營養費誤工費等相應賠償,若校方可以證實已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的時候可以免除校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