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無產權證房屋否有效

買賣無產權證房屋否有效
買賣無產權證房屋否有效
買賣無產權證房屋的合同是有效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房產雖無產權證,但是合同並不存在前述規定之情形,所以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有效發生的是債權效力,但不動產產權的變更是要有公示程序的,房屋沒有產權證,終究無法完成過戶手續。
綜上,該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房屋的產權並未轉移。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