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實質化的理論

庭審實質化的理論
“公司集體理論”與“刺破公司面紗理論”的差異

“公司集體理論”與“刺破公司面紗理論”既有相似處,但也存在本質的區別。兩種理論的相似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兩項理論的基本作用與目的相同,它們都是被用來將仲裁條款的效力在數個公司之間進行拓展,其目的都在於將仲裁條款的效力拓展到那些未簽署合同,但參與了合同的談判、締結、履行或終止的公司之上。第二,這兩項理論的適用背景也大致相同,在實踐中大多適用於公司集團中,尤其是被用來將子公司與第三人簽訂的仲裁條款拓展到母公司之上。正因如此,在有些案件中,法院和仲裁庭甚至對它們不加區別地混用。


兩種理論的不同之處也主要表現在兩點。第一,兩項理論的適用效果存在本質區別:“刺破公司面紗理論”的適用將導致被控制公司的獨立法人格被否認;而“公司集體理論”的適用並不當然導致這些公司的獨立法律人格被抹殺。不妨說,對一個公司實施“刺破公司面紗”,實際上是對公司人格的最根本的否定,使其喪失了獨立存在的價值。“公司集體理論”則並不強調、甚至也不試圖否定一個公司的獨立人格,而是在認同公司人格獨立性的前提下來拓展仲裁條款。第二,兩項理論的適用要件也不同:“刺破公司面紗理論”的適用要件是公司之間存在“足夠控制”,使得一個公司成爲另一個公司的“工具”或“化身”;而“公司集體理論”的適用要件則是多個公司對於同一筆交易具備“實質性參與”的要素,法院和仲裁庭需要考察的是公司之間對於同一筆交易的參與程度,並據此來決定仲裁條款的效力是否可以拓展,而對於這些公司之間存在的特定交易之外的關係,法院和仲裁庭一般並不進行考察。不難看出,“刺破公司面紗理論”的適用要件比“公司集體理論”更爲苛刻。


鑑於“公司集體理論”與“刺破公司面紗理論”存在本質不同,因而其具有其獨立存在的價值與意義。理論與實踐表明,“公司集體理論”作爲一種理論創新,已逐漸被理論界與實務界所認同。該理論的核心價值就在於,它在儲存與認同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公司人格獨立”以及“公司有限責任”的前提下,將仲裁條款的效力在關聯公司之間進行拓展。“公司集體理論”的確立與發展,是商法與仲裁法朝着多元化發展的體現,從而使得現有的商法與仲裁法更符合現實的要求、內容更加充實、層次更加豐富、結構更加合理。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概念,在進行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過程中華,大家首先應該將想要提起訴訟的案件提交給法院來進行處理,然後耐心等待法院的裁決結果就可以了。如果大家對於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概念這個問題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