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理解涉外復婚的程序

應該如何理解涉外復婚的程序
應該如何理解涉外復婚的程序
1、如果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透過司法程序解除的,應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2、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被駁回的,視爲無法律效力
3、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或者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申請我國人民法院承認裁定其效力,但必須經該出具離婚證的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和我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二、涉外復婚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中國公民應持下列證件:本人的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出具的記有本人基本情況和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外國人須持以下證件: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如外國人一方爲在華僑民,須持下列證件: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本人戶口所在地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對證明的要求與上述中國公民一方須持的第二類證件相同。
5、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我國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關涉外結婚登記規定的,准予登記,並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依法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後,在我國境內雙方自願要求復婚的,按涉外結婚的有關規定辦理。對於雙方都是外國人,要求在我國 辦理結婚登記的,只要他們具備《中國人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所要求的證件,符合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可予辦理結婚登記。但爲了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可讓婚姻當事人提供其本國法律在外國 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