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期間單位不給工資

生孩子期間單位不給工資
生孩子期間單位不給工資_在生孩子期間單位工資怎麼發放
首先,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其次,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再次,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最後,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原則上不可兼得,應該以較高者爲計算。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同意在職工領取生育津貼的同時再額外支付產假工資,法律並不禁止。
【法律依據】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七條,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
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
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