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銀行承兌作爲股東出資的說明

以銀行承兌作爲股東出資的說明
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爲出資必須滿足哪些出資條件


    第一,土地出資的是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第二,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國有土地,而且經過有償出讓;


    第三,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未設權利負擔。


    法條連結: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