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標準下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才立案

什麼標準下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才立案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24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2)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從上述追訴標準規定中可以看出兩點:

一是不僅擅自設立這些金融機構構成犯罪,而且擅自設立其籌備組織也構成犯罪;

二是行爲人只要有擅自設立這些金融機構行爲,即可構成犯罪,而不以已經開展存貸等金融業務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