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男方起訴離婚怎麼辦

沒有結婚證,男方起訴離婚怎麼辦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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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訴離婚沒有結婚證怎麼辦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結婚證,男方起訴離婚怎麼辦”的解答如下:

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十七條規定了申請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對於申請補領結婚登記的,一般要求男女雙方均到場進行拍照才能辦理補領結婚證。而離婚訴訟往往是一方不願意離婚另一方纔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願離婚的一方往往不會配合欲離婚的一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這種情況下,欲離婚的一方應如何證明其婚姻關係存在呢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包括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因此,已登記結婚的當事人可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證明婚姻關係的存在。

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並複印婚姻登記檔案。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十五條的規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制定立卷、歸檔、保管、移交制度,準確掌握本單位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的儲存情況。婚姻登記處有義務向需要查檔的婚姻當事人出具相關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告知其檔案存放地。”因此婚姻登記機關有可能因婚姻登記檔案已移交而無法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此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存放地。

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後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因此,婚姻檔案存放地爲婚姻登記機關的同級國家檔案館。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七)項的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於當場查閱;複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爲有效。加蓋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複印件亦可證明婚姻關係存在,當事人可持該複印件作爲婚姻關係的證明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