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結婚證在對方哪裏怎麼辦,可以正常辦理嗎?

起訴離婚結婚證在對方哪裏怎麼辦,可以正常辦理嗎?

一、起訴離婚結婚證在對方哪裏怎麼辦,可以正常辦理嗎?

起訴離婚結婚證在對方手裏也是可以正常進行辦理的,結婚證明可以到民政局進行調取。起訴離婚需要用到的材料有:結婚證、房產證、身份證;銀行存單、股票帳戶;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過錯損害賠償證據;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等。

二、相關法律依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需要用到的具體材料

1、結婚證、房產證、身份證等

這類證據在離婚訴訟中非常重要,可以說,缺少了它們,當事人往往很被動。不過,這些證據證明目的一般不會因爲一方當事人隱藏、銷燬證據而遭擱淺,畢竟,這些證據在相關部門都有備案:結婚證可以透過民政部門的婚姻狀況證明替代;房產證可以在房管局查詢;身份證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詢中心開具證明。

2、銀行存單、股票帳戶等

這類證據跟第一類證據有相似之處:有據可查。但是,這類證據具有自己的特點:對應的權益容易變更、變現。所以,在收集和儲存該類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帳戶,由於股市波動導致帳戶市值的不穩定增加了證明難度。

3、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已經說過很多次了,此不贅述。能夠證明一方或雙方具備了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是非常關鍵的,往往也很難收集。其中,證明一方犯罪是比較容易的;證明家庭暴力、賭博等惡習則非常困難。證明重婚比較容易,但是,證明分居或同居則比較困難。

4、過錯損害賠償證據

過錯損害賠償的證據類似於法定離婚理由的證據,但是,在實際效力上往往非常脆弱;甚至,有時候,我們想當然的一些“證據”,到了法庭上,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比如,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等。(這些證據可以輔助其他證據)。

5、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a.請求離婚;

b.小孩的撫養問題;

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爲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

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6、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起訴離婚是在雙方協商無效的情況下其中一方到法院進行起訴的情形,對於需要攜帶的材料以及相關的手續都有着非常詳細的規定,如果其中的某些材料在對方手裏的,可以到當地公安局或者是民政局進行調取,將調取的資料提交至法院也是會進行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