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出撫養費

女方不出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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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不出撫養費怎麼辦

離婚女方不出撫養費是可以以孩子名義起訴對方。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知道,離婚後子女撫養的主體是帶孩子的夫妻一方,而承擔離婚後子女必要的撫養費的是夫妻另一方,即子女必要的撫養費應由不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

確定了誰是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主體之後,需要了解的是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即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給多少。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那麼,給付子女撫養費應該給多少 ?根據法律規定,子女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怎麼給?

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怎麼給的問題,在雙方協商同意或者法院判決的情況下,一般會有兩種給付方式: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給付。

此外,如果子女撫養費的承擔主體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而對於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在夫妻離婚的同時應該考慮到孩子的生活不應該因此而受到不好的影響,儘管在家庭上已經不能給完整的情感卻應該在物質上將撫養費給全了,如果女方負責給撫養費就應該按時給,如果不給孩子是可以直接起訴母親要求強制支付必要的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