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糾紛的管轄法院

公司減資糾紛的管轄法院
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爲準。


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民事訴訟法第25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民事訴訟法第38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6、民事訴訟法第241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


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


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


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爲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