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盜竊立案標準

盜竊數額在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去派出所立案。
一、 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並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爲刑事案件。
二、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凶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爲刑事案件。
三、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爲刑事案件。
四、其餘作爲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爲刑事案件。
五、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後果嚴重的,立爲重大案件。
六、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立爲特大案件。
七、個人詐騙和搶奪公私財物的案件,參照上述立案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數額幅度標準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數額較大”的特別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解讀:“其他嚴重情節”包括:
1、“數額巨大的50%”+“本解釋第二條3-8項之一”;
2、“數額巨大的50%”+“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注意這裏不包括‘扒竊’,因爲扒竊的數額原則上不可能達到數額巨大的50%)”。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包括:
1、“數額特別巨大的50%”+“本解釋第二條3-8項之一”;
2、“數額特別巨大的50%”+“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注意這裏不包括‘扒竊’,因爲扒竊的數額原則上不可能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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