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筆錄

遺囑筆錄
遺囑公證筆錄的主要內容
  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時,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應在場。公證人員要對立遺囑人的談話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作好筆錄,筆錄的主要內容是:  一、立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如果立遺囑人系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病人,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  二、立遺囑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立遺囑人遺囑所處分的財產是否屬於立囑人個人所有,這些財產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或者已設立過擔保,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四、立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有條件;  五、立遺囑人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是本人所爲;  六、立遺囑人未提供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意思的表示;  七、立遺囑人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如果指定,應詳細記錄指定人的基本情況;  八、公證人員認爲應當詢問的其他內容。筆錄做好後,應向立遺囑人面讀或交遺囑人閱讀,立遺囑人無異議,立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在筆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