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違法賠償舉證責任

行政違法賠償舉證責任
違法強拆,誰承擔舉證責任

應當由原告和被告,即被拆遷戶和拆遷機構共同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1、《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爲被訴具體行政行爲沒有相應的證據。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