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改變級別管轄

行政複議改變級別管轄
請問下行政複議改變級別管轄的具體情況,謝謝了
在地域管轄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注意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和第十九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上,該法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第十五條“進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以上爲行政複議改變級別管轄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