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無房證如何賠償
房屋拆遷補償,是針對房屋產權進行的補償。沒有房產證拆遷後補償方式如下: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徵地拆遷的程序有:
1、取得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2、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
4、擬定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5、開設拆遷資金專用帳戶。
6、申領拆遷許可證。
7、發佈拆遷公告。
8、拆遷凍結。
9、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0、發放、領取補償款。
11、拆除房屋。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