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

傷殘鑑定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
傷殘鑑定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
工傷賠償數額計算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髮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爲: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卹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工傷傷殘撫卹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領取傷殘撫卹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工傷職工經評殘並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爲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鑑定委員會評定。工傷護理費依照上述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發給。工傷職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安置假肢等輔助器具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發給工傷傷殘撫卹證件,並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發給傷殘撫卹金,標準分別爲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級百分之九十,二級百分之八十五,三級百分之八十,四級百分之七十五。
(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個月工資。其中:一級二十四個月,二級二十二個月,三級二十個月,四級十八個月。
(三)患病時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其中執行由個人負擔部分有困難的,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
(四)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領取待遇的,到達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卹金。傷殘撫卹金低於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六至十六個月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
(二)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爲工資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四)傷殘程度被評爲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