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能否要求支付違約金

無效合同能否要求支付違約金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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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能否要求支付違約金

1、合同解除後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之一。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其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當然也應當包括違約金條款。因此,在合同因爲一方違約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違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違約金之給付。

2、不支援要求給付違約金與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合同法的立法目的顯然是鼓勵交易,鼓勵甚至獎勵守約,而不是鼓勵違約。在因違約導致一方行使解除權的糾紛中,常常存在非違約方的損失難以計算或者損失過小的情況。如果非違約方不能主張違約金給付請求權,合同就容易出現隨時終止的危險。

此時,違約方往往就會規避義務,主動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對方行使解除權。人總是趨利的動物,這隻會導致更多的人因此違約,從自己的違約行爲中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交易秩序將會處於極度不穩定之中。這顯然與合同法目的是不相符的。而在諸如訴訟中的委託代理合同、技術合同中委託開發合同等以智力勞動成果爲客體的合同中,代理人或開發人的損失總是難於計算的,如果不賦予他們違約金請求權,法律將失去維護公平原則的底線。

3、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支援被違約方解除合同後可請求違約金。許多合同在諸如“如付款方無故解除合同,價款不退;收款方解除合同則應返還價款”,或者“如一方無故解除合同,應給予對方違約金X元”等約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則,只要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爲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我們否決非違約方在此種糾紛中要求對方給付違約金的權利,顯然妨礙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與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4、我國的違約金制度是一種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的制度。合同當事人在多數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是對受害方的損失進行填補。因此,非違約方向違約方主張的違約金並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彌補的損失。當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予以適當減少。

在我們國家對於合同解除這個問題來說的話,相對來說還是容易發生一些爭議的,主要是有一些人員他們不願意解除合同,對於自己的利益會遭受一定的損害,所以另外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就必須要對此承擔對方的損失,也就是支付一定貨幣數量的金錢,這是具有補償性質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