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財產贈與協議 附帶條件

父母財產贈與協議 附帶條件
離婚協議能否附帶條件,離婚協議是否可以附期限
一、離婚協議能否附帶條件離婚協議書所附條件使得本應確立的夫妻的法律關係變得無法確立。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離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爲。依民法學理的通常說法,民事法律行爲以可以附條件爲原則,而以不許附條件爲例外;而離婚行爲從歸類上應屬於不許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離婚行爲之所以不允許附條件,第一原因是,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爲依其性質屬於必須即時發生確定效力的法律行爲。離婚行爲不允許處於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況,婚姻當事人雙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麼確定的存續,要麼確定的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款,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於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生,如果所附條件發生,婚姻關係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解除;如果所附條件不發生,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係繼續有效。所附條件使得本應確立的夫妻的法律關係變得無法確立。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第二原因是,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條件,違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則,凡是發生在身份關係上的行爲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行爲,如結婚、離婚、收養、收養關係的解除等,一經附加條件則構成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則,因此在協議離婚中絕對不允許附加條件。如果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條件,構成了條件和離婚法律行爲內容的矛盾,其協議離婚行爲均應無效。比如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後對方不允許再婚,如一方再婚離婚效力終止。這種協議不僅內容具有爲發行,也使得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飄忽不叮,違反身份關係單一性和確定性特徵,因而是無效的。二、離婚協議是否可以附期限在民事法律行爲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一定的期限,將其作爲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條件,這種民事法律行爲即爲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離婚行爲應屬於不許附條件、期限的民事行爲。離婚是一種民事行爲,從民事行爲的分類來看,它屬於雙方行爲、身份行爲,而且是典型的要式行爲。我國民事立法雖然原則上規定民事行爲可以附條件和期限。雖然對於登記協議離婚這類身份行爲可否附條件和期限沒有做出任何明示性的限制性的規定,但依民法學理通說,身份上的法律行爲既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