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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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買賣合同效力
第一種意見認爲,《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本案中拆遷戶張某、徐某僅是與拆遷人簽訂了安置房屋的協議,還沒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則他們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顯然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應當確認無效。由於雙方在買賣房屋過程 中均有過錯,故應判決確認雙方的買賣房屋合同無效,張某、徐某返還李某的房款28萬,對購房款的利息損失,由雙方分別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爲,拆遷戶對外買賣拆遷安置房的實質並非轉讓房屋而是轉讓回遷安置要求拆遷人給付房屋的債權。這種屬債權性質的權利轉讓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李某與張某、徐某之間買賣的標的實際上爲要求拆遷人給付張橋安置房10幢204室的權利,應當依法認定爲合同有效,由雙方當事人繼續履行。

以上是對安置房買賣合同效力 問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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