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對合同詐騙是怎麼認定的

司法實踐對合同詐騙是怎麼認定的
司法實踐對合同詐騙是怎麼認定的
1、司法實踐對合同詐騙的認定是:主體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客體是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客觀上表現爲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