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前使用商標是否夠構成侵權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侵權人要承擔因侵權行爲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因此,判定商標侵權行爲構成要素時,也應當適用民事領域內(即民法意義上的)構成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
在一般民事領域中,判斷某一種行爲是否構成侵犯他人權益時,應當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
第一,行爲人是否有主觀過錯;
第二,行爲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行爲;
第三,原告的利益是否已經遭受到損失;
第四,原告所受到的損失與被告所實施之行爲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具體到商標侵權領域,商標侵權的認定包括:
(1)客觀上,在商業活動中擅自使用了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相近的商標或爲擅自使用提供了條件侵權行爲的表現形式有兩種:
一是侵權人擅自使用了他人註冊商標,即所謂的直接侵權;
一是爲擅自使用提供了條件,即間接侵權。
在實踐中,關於“使用”一詞的界定主要表現在:
1)將商標直接使用於商品或者商品包裝,或者其提供的服務工具上;
2)將商標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文書中(例如合同、發票等);
3)將商標使用在爲商品銷售所做的廣告宣傳中或商業展覽活動中;
4)將商標使用在爲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場所上(例如營業地、辦公樓等);
5)將商標使用在對外物品上,如名片、請柬、禮品等6)將商標使用在工作人員的服裝、器具、辦公用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