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抵行政拘留 日

折抵行政拘留 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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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嗎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違法行爲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等問題的批覆》,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爲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爲系同一行爲,其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處刑罰的是另一犯罪行爲,則其被拘留的日期當然不應折抵刑期。

筆者認爲,被告人被處以行政拘留,而且行政處罰執行地是在拘留所,實際上剝奪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時,被告人受到的行政處罰與其所犯的犯罪行爲又是同一行爲。因此,在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期限的計算時,應該扣減被告人被行政處罰期間的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