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擔保裁定書的法律效力

解除保全擔保裁定書的法律效力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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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裁定書的法律效力

 1、針對保全裁定書的法律效力,法院在訴前保全中所作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2、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解除後保全裁定即失效。

3、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則訴前保全裁定效力延續到訴訟中,其有效期爲:凍結被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滿後仍可續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