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批捕決定的申訴

不服批捕決定的申訴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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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批捕決定申訴是否合法

不服批捕決定申訴是合法的,按照《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檢察機關受理的刑事申訴,是指對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的不服檢察機關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的範圍,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如果榮成市檢察院是以沒有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因不是終止訴訟程序的決定,因此不屬於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這種情況,當事人對批捕決定不服的,可以由正在辦理案件的機關或部門進行審查,但不作爲刑事申訴案件辦理。

如果檢察院因爲不構成犯罪而不批准逮捕的,作爲被害人可以到檢察院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