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公司未簽訂合同

員工與公司未簽訂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司與員工重新簽訂合同合法


在職工的勞動合同未到期時,公司提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單方終止原勞動合同的意願,如果職工同意重籤,則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可簽訂新合同並約定原勞動合同作廢。如果職工不同意,則有權拒絕,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公司如果有強迫或脅迫職工的行爲,那麼即使簽了新的勞動合同也無效。

需要強調的是,對於想早日簽訂無固定期合同的職工來說,可以拒絕重新簽訂合同。因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與員工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後,第三次需籤無固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