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進行合同驗收與證據儲存

怎麼進行合同驗收與證據儲存
怎麼進行合同驗收與證據儲存
1、合同中的驗收條款要謹慎制定
我國《民法典》對承攬、建設工程等合同的驗收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條、第七百九十九條分別規定了訂作人、發包人應當及時進行驗收。此類合同中,驗收是成果接受方的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如果成果接受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或合理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驗收,視爲其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於驗收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舉證責任的分擔
成果接受方在驗收期限內應當進行驗收,同時應當對驗收不合格或驗收期間內提出過質量異議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公司未能提出證據證明驗收不合格,也不能證明其在合同約定的5日驗收期內提出過質量異議,辯稱將不被法院採信。
3、提高證據意識
在經濟往來中,當事人之間經常使用口頭、電話等方式進行溝通,法律意識比較淡漠。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涉及訴訟,舉證就成爲了困難。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培養證據意識,如公司提出質量異議可以採用傳真、郵寄、電話錄音等方式,使該證據更容易儲存下來,因爲機會總是留給有準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