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鑑定時間限制

傷情鑑定時間限制
傷情鑑定時間限制
1、實踐中,一般要均要求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三個月後才能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這種做法沒有法律依據。按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的,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故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需等到傷情穩定後,在此我國法律對於申請鑑定的期限並沒有給出具體的規定,因此,勞動者在傷情穩定後應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有利於進行賠付。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爲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