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移送行政拘留

環境移送行政拘留
移送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行爲有哪些呢?
環境保護法不單是環保部門的法環境違法案件移送主體是一個重要但容易被忽視的問題。環保部門應當避免陷入“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部門的法”的誤區。 根據新環保法第六十三條及《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對尚不構成犯罪的環境違法行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很顯然,負責移送的行政主體並不侷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包括以下幾個主體: 農業、工業和資訊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主管部門有權移送 《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對違反環保法“生產、使用國家命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需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行爲包括,“經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後,拒絕、阻撓環境保護、農業、工業和資訊化、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覈查的”,由此規定可知,做出並送達責令改正文書的環境保護、農業、工業和資訊化、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都可單獨成爲移送主體。 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其他部門有權移送 新環保法提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雖然環保法實施至今,尚無明文對何謂“統一監督管理”一詞做出明確解釋,但毋庸置疑的是,我國現行環境保護管理體制下,環境保護管理具體職責是分散於政府各個行政機關的。 如新環保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透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爲,很顯然立法者偏重的是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透過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水污染物違法行爲的打擊(因爲透過滲井、滲坑等方式排放並非大氣污染物的常見違法排放方式)。但是,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監管主體在現行體制下較爲複雜。例如在全國各城市均較爲常見的施工工地泥漿水排放行爲,因各地行政機構設定的不同,管理部門亦不盡相同。 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實際操作中,各地在建工程向城市河道、市政管網偷排泥漿水的行爲,普遍適用該條例和各地地方法規規章作爲處罰依據,由各地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常見的爲市政部門、城管部門或水務部門)實施處罰。 筆者認爲,對此類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如工地偷排泥漿水造成城市河道大範圍污染),應當由各地確定的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後,依《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上訴就是移送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行爲有哪些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