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賠償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賠償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爲,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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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的責任。《合同法》第117條對該問題做出了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作爲法律上的概念,並不意味着人類知識和經驗等絕對不可抗拒的力量,它主要是關於責任問題的概念。在法律實行結果責任原則的時代,是不承認免責條件的,因而也沒有關於與責任相聯繫的不可抗力這一概念。不可抗力的概念起初是由羅馬法作爲受領責任制度的例外發展而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