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利用關聯關係的責任不當利用關聯關係的責任1、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利用關聯關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