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逮捕工作職能

審查逮捕工作職能
審查逮捕工作職能的職責是什麼,規定是什麼
逮捕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爲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爲,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一)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審查逮捕職能由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由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以上是審查逮捕工作職能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