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逮捕與審查批捕有什麼不同

審查逮捕與審查批捕有什麼不同

審查逮捕與審查批捕有什麼不同

審查逮捕與審查批捕是沒有不同的,兩者屬於同一個申請。

一、檢查拘捕時須有哪些依據

(一)證明違法主體資格的依據。如青少年違法案子有必要有違法嫌疑人的出生證明,以斷定其是否到達刑事責任年紀;關於卷中有資料反映疑犯可能患有精神病的,有必要有相關的司法精神病學判定,以斷定其有否刑事責任能力;關於職務違法等特別主體的違法案子,如貪婪、不盡職等案子,有必要有相關的職務錄用、掛號、作業分工等依據證明;關於單位違法的,有必要有工商掛號、社團掛號及規章、會議記錄等依據證明;強姦罪的違法主體一般爲男性違法嫌疑人,女違法嫌疑人只要在共同違法的情況下,才幹成爲強姦案的違法主體,此種案子有必要供給共同違法的依據,才幹批准拘捕女人違法嫌疑人。

(二)證明違法的客觀方面的依據

1、以損害成果作爲科罪主要依據的,檢查拘捕時有必要有相關依據。如損傷成果的不同涉及到疑犯是否構成違法,重傷、輕傷的不同,還涉及到案子主管的問題,因爲輕傷一般歸於自訴範圍。因而,損傷案有必要要有法醫查驗陳述或醫療判定等證明傷情的依據。而以數量鉅細作爲區分罪與非罪或重罪與輕罪的案子,在我國刑法規則中有許多,如偷盜、欺詐、爭奪、私運、偷稅等違法,檢查此類案子時,有必要有切當的數據依據來證明。

2、以損害對象作爲科罪主要依據的,如遺棄違法,有必要供給被遺棄者是年邁、年幼、患沉痾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依據:走漏國家祕要的違法,有必要供給證明被走漏的是國家祕要,是什麼等級的祕要的依據;而不合法收買、販賣寶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違法,有必要供給能證明被收買、販賣的是何種動物及其寶貴、瀕危程度方面的依據。

二、拘捕的法令程序怎麼進行

拘捕作爲掠奪人身自由的嚴峻的強制措施,在適用時有必要要恪守必定的法令程序:

1、公安機關在執行拘捕時,首要有必要要有拘捕證。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批准拘捕決議書、決議拘捕告訴書或許人民法院的拘捕人犯決議書今後,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拘捕證。

2、執行拘捕時,有必要向被拘捕人出示拘捕證。執行拘捕的人員關於抗拒拘捕的人犯,能夠使用戒具。

3、公安機關在拘捕後,除有礙偵辦或許無法告訴的景象外,應把拘捕的原因和拘押的場所,在24小時以內,告訴被拘捕人的家屬或許其所在單位。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各自決議拘捕的人,公安機關關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拘捕的人,都有必要在拘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捕的時分,有必要立即開釋,發給開釋證明。

審查逮捕與審查批捕是屬於同一個命令申請的,而且在詞意的解釋上,逮捕與批捕也是屬於近義詞。公安機關對於涉案的人員,有着確鑿的證據,即使該犯罪人員涉案種類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那麼在適當的時機都是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