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批捕和審查起訴有什麼不同?

偵查批捕和審查起訴有什麼不同?

一、偵查批捕和審查起訴有什麼不同?

1、活動目的不同

審查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

審查批捕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審查批示的活動。

2、規定不同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人犯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查批捕是逮捕程序的中心環節。

在中國,審查起訴活動是人民檢察院職權之一,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經程序。

3、期限不同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後,應在3日內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補充偵查決定。公安機關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可以要求複議。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如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通知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批准逮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審查起訴是什麼?

審查起訴,是檢察機關在公訴階段,爲了正確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覈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具有訴訟意義的活動。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在偵查活動與審查活動相分離並相對獨立的情況下,審查起訴在公訴程序中是一個重要的環節。我國刑事訴訟法十分重視這一環節,對審查起訴的內容、方法、時限等,都做了具體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偵查批捕和審查起訴兩者的意義是有很大不同的,但兩者在起訴案件的時候都是必走的一個流程,同時兩者都是要檢察院做決定的事情,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一般就會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