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諮詢在什麼情況下需要預告解除勞動合同,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是怎麼樣的
須預告的解除,即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根據勞動法第26條的規定,適用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併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也是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間。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醫療期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的長短確定爲3—24個月。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對預告性解除,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的義務,並承擔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