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立法現狀

網絡侵權立法現狀
我國立法現狀

我國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都沒有就反悔權制度做出專門規定。最早制定類似反悔權條款的是1996年遼寧省實施的《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規定消費者對購買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藥品、化妝品)保持原樣的,可以在7日內提出退貨;經營者應當退回全部貨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後修訂時刪除了這一條款。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非因質量問題且尚未使用過的商品,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更換或退貨,更換或退貨中發生的運輸、包裝、郵寄等有關費用由消費者承擔。2005年國務院出臺《直銷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其後,地方也出臺了一些構建反悔權制度的規定、辦法,遺憾的是都沒有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