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醫鑑定不服申請重新鑑定規定是怎樣的

對法醫鑑定不服申請重新鑑定規定是怎樣的
法醫鑑定不服申請重新鑑定規定是怎樣的
1、傷情鑑定結果出來後,不可以隨意申請重新鑑定。
2、傷情重新鑑定申請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申請傷情重新鑑定的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申請傷情重新鑑應向原辦案機關申請重新鑑定。 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申請傷情重新鑑定的費用: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五的規定,如果經重新鑑定後,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費用則要重新鑑定申請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