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包裝上使用他人商標

產品包裝上使用他人商標
產品內包裝產品使用他人商標侵權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處以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