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離婚的判決文書應該怎樣在我國申請認可

在國外離婚的判決文書應該怎樣在我國申請認可
在國外離婚的判決文書應該怎樣在我國申請認可
外國離婚判決文書在中國的認可機關是申請認證其效力者所在地中級人民。
該認可需要向中級人民提出認可申請,並提供如下材料
(一)外國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二)若申請人是離婚判決的原告,作出判決的外國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傳喚出庭或合法傳喚出庭檔案已送達被告的有關證明檔案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
(三)若判決書中未指明判決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作出判決的外國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檔案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
駐外使、領館應按照公證、認證程序爲上述檔案辦理公證或認證。